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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税务登记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
一、开业登记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持下列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签记。
(一)内资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如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工商登记注册书或申请书(原件和和复印件);
3、企业章程(原件和和复印件);
4、属联营企业的,提供联营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和和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和复印件)
8、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卡(复印件);
9、企业公章。
(注:个体工商户按1、2、5、7条提供即可)
(二)外资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和复印件);
2、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和和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申请表(原件和和复印件);
4、有关章程、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和和复印件);
5、董事长和总经理居民身份、执照或者其它合法证件(复印件);
6、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和复印件);
8、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卡(复印件);
9、企业公章。
(三)其他纳税人
1、有效部门核发的执业证件及批文(原件和和复印件);
2、有关章程、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和和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和其它合法证件(复印件);
4、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和复印件);
6、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卡(复印件);
7、企业公章。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凡实际经营者和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的,应附送承包、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实际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它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答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大厦一楼办税服务厅或主管分局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书》填好盖章后,持下列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书(一式三份);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3、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5、纳税卡;
6、企业公章。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内容时,经营地址变更的,加送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代表变更的,加送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名称变更的,加送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如下证件向税务大厦一楼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书(一式三份);
2、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发票购领手册及发票。
四、税务登记换证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大厦一楼办税服务厅办理换证手续。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件及批文(原件和和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有关章程、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和和复印件);
4、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合法证件(复印件);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和复印件);
7、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卡(复印件);
8、企业公章。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受理登记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民声路2号税务大厦一楼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6859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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