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简单地说就是内资企业。具体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这些企业必须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而所谓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有收入。具体有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叫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一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为纳税人在取得收入过程中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纳税年度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六、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七、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不同行业分别给予优惠照顾,其中:
1、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十五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一、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如被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的,从获利的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本办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五百万美元或二千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投资总额或经营期限不到上述标准的,从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三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5、从事商业经营的企业和其他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三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6、通过市及民族自治县利用内外资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举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所得税,第十一年至第二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以上地区举办的旅游业,税收优惠政策由上述市、县自定。
7、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8、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9、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10、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11、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12、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l)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额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 =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x 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 =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x 100%
1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部。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15、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实行认定与考核制度,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委员会,组织评审认定并每两年考核一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产品,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对生产开发性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服务性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或投资总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生产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量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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